(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49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马林,江苏蒋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仇 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守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