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开法民二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湛江市帆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帆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开法民二初字第243号原告:湛江市帆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法定代表人:陈俊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曦晖,广东飞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负责人:郑林。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帆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发现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湛江市海滨大道南43号之一XX花园X幢祥集阁X层3XX商铺,属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侯英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艳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