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程某某,女,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史某某,男,汉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汤 涛代理审判员 吕海涛人民陪审员 赵爱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星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