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3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灵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林晓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灵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林晓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91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灵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大宝。被执行人:林晓秋。申请执行人温州灵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02986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晓秋银行存款144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祥利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91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灵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隔岸路百好花园A幢106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大宝。被执行人:林晓秋,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源口村12组,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808168415。申请执行人温州灵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02986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晓秋银行存款144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桢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陈祥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