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孙耀银诉祥符区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孙耀银,男,汉族,1966年生。被告祥符区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耀银诉被告祥符区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耀银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祥符区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耀银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耀银撤回对被告祥符区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5元,减半收取为630元,由原告孙耀银承担。审 判 长 朱荣宝审 判 员 张国平人民陪审员 王建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家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