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7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柏山与陈爱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柏山,陈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743-1号申请执行人陈柏山,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爱兰,女,1962年6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05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爱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爱兰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