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镜执字第017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柏山与陈爱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柏山,陈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743-1号申请执行人陈柏山,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爱兰,女,1962年6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05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爱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爱兰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