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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5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董万华与董开浩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5272号原告董万华。委托代理人董勇。被告董开浩。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万华与被告董开浩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诉讼标的不明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董万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董万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 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