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晓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阳,王铁柱,乌拉特后旗昌宇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兴神宇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执字第1453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六团队拟稿人:张志勇份数:4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453号申请执行人李晓阳,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铁柱。被执行人乌拉特后旗昌宇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兴神宇分厂。本院在执行李晓阳申请执行王铁柱、乌拉特后旗昌宇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兴神宇分厂(2014)临民初字第3767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铁柱暂无可供执行条件,并申请人自愿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3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志勇执行员 董 弘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