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云波与马跃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波,马跃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683号原告张云波,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5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马跃才,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张云波与被告马跃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张云波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尹 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