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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周某甲、周某乙与周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周某甲。原告周某乙。委托代理人解惠��(受周某甲、周某乙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滨湖区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周某乙与被告周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周某乙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周某乙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甲、周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周某甲、周某乙负担。审判员  顾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