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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翼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东灿与段连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灿,段连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翼民初字第319号原告:张东灿,男,现年61岁,山西省翼城县。被告:段连龙,男,现年60岁,住翼城县九龙公园。本院在受理原告张东灿诉被告段连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灿以与被告段连龙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东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东灿负担。审 判 长  李学华审 判 员  王海风人民陪审员  王素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