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翼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东灿与段连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灿,段连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翼民初字第319号原告:张东灿,男,现年61岁,山西省翼城县。被告:段连龙,男,现年60岁,住翼城县九龙公园。本院在受理原告张东灿诉被告段连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灿以与被告段连龙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东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东灿负担。审 判 长 李学华审 判 员 王海风人民陪审员 王素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