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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鑫庆与王世刚、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庆,王世刚,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528号原告王鑫庆。法定代理人王法林。委托代理人王晓琪,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刚。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宗全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鹏,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鑫庆与被告王世刚、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鑫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鑫庆负担。审判员  姜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