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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民一诉前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福生与王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诉前保字第53号申请人赵福生,男。被申请人王治军,男。申请人赵福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治军驾驶的豫AR09**号中型客车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治军驾驶的豫AR09**号中型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牛记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子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