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李清珍与高霞、吴茂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珍,高霞,吴茂德,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刘浩,临沂市兰山区人民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李清珍,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振光,居民。被告高霞,驾驶员。被告吴茂德,居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守迎,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开源路与金坛路交汇处西北角综合楼A1座。代表人王永民,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职工。被告刘浩,驾驶员。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人民医院,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考棚街42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启,院长。委托代理人姜浩东,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珍与被告高霞、吴茂德、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刘浩、临沂市兰山区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珍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清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李清珍负担。审 判 长 刘连瑞审 判 员 刘瑞娟人民陪审员 吕悦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崔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