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诉保字第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项太光、项晨等与陈红雷、张元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项太光,项晨,项芳,陈红雷,张元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诉保字第0053号申请人项太光,男。申请人项晨,男。申请人项芳,女。被申请人陈红雷,男。被申请人张元生,男。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慧芹名下位于本市泉山区三环西路杏山花园XXXX室房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兆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七日书记员 李慧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