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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210号原告:孙某某,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桃  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盼盼(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