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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娜娜与山东申原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娜娜,山东申原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平民初字第894号原告:张娜娜,女,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平原县。委托代理人:褚爱民,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申原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平原县。法定代表人:蔡永桦,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连祥,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娜娜诉被告山东申原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查:自2012年12月原告张娜娜在被告山东申原新材料有限公司处从事保管工作,直至2014年11月份被告停发原告工资。平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平劳仲终裁字第1号裁决书。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撤销仲裁裁决;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补偿金8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山东申原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娜娜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过付。(直接过付至张娜娜德州银行平原支行账户622937010000551956x)。二、双方以后再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娜娜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审判员  贾冬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