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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2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张利与徐业春、陈芳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利,徐业春,陈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278号申请执行人张利。被执行人徐业春。被执行人陈芳霞。申请执行人张利与被执行人徐业春、陈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德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目前尚有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逾期利息人民币16789元(暂计算至2014年12月25日止,2014年12月26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日止的逾期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另行计算)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5元未受偿,目前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本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227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