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中民三终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世宝与周文庆、李守魁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民三终字第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世宝,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4日委托代理人李守魁(系李世宝之父),男,汉族,生于1952年11月17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文庆,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3日委托代理人周成(系原告周文庆之父)原审被告李守魁(系上诉人李世宝之父),男,汉族,生于1952年11月17日上诉人李世宝因与被上诉人周文庆、原审被告李守魁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平川区人民法院(2015)平水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世宝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世宝申请撤回上诉��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双方应按原审判决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世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世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作科审 判 员 胡 琳代理审判员 李玉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