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法执异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杜文治与张军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异字第23号案外人杜纪红,女,1981年生。申请执行人杜文治,男,1962年生。被执行人张军伟,男,1984年生。杜文治与张军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卢刑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张军伟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杜文治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0)卢执字第9-1号执行裁定书,案外人杜纪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杜纪红称:我与被执行人张军伟于2006年结婚,生育一子,今年8岁,目前我丈夫于2011年正月十五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残疾,且肇事方是一个精神病人,分文未予赔偿,公公早年去世,家中现有儿子、婆婆,目前申请人已怀孕四个月,家庭生活状况十分困难,难以为继,请求法院返还扣划的款项,待今后条件好转时予以执行。案外人杜纪红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其丈夫张军伟住院清单、诊断报告单及婆婆蔡某某检查报告单,目的证实其丈夫及婆婆现在有病,家庭生活困难。本院经审查查明:杜文治与张军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卢刑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军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杜文治各项损失29166.88元。判决生效后,张军伟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杜文治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0)卢执字第9-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张军伟妻子杜纪红在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站分社(账号:000001053780409244889)的存款15273.8元。案外人杜纪红认为现在家庭生活困难,请求法院返还扣划的款项,待今后条件好转时予以执行,遂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配偶的银行存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外人杜纪红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案外人杜纪红提出的家庭生活困难事项,可以通过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因此对案外人的杜纪红提出的执行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杜纪红的执行异议。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段宇飞助理审判员 陈金斗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武张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