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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功与被执行人孙阳阳、蔡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功,孙阳阳,蔡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619号申请执行人程功,男。被执行人孙阳阳,男。被执行人蔡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功与被执行人孙阳阳、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70000元本金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程功与被执行人孙阳阳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审 判 员  王献文代理审判员  李立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克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