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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长沙正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正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68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正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邹正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兴城。法定代表人邹建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长沙正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082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