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与郑宏宇、倪晓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郑宏宇,倪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大邑大道。法定代表人刘营。被执行人郑宏宇。被执行人倪晓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被执行人倪晓敏的车牌号为川X的“沃尔沃”牌小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小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