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罗育强与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育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615号申请执行人罗育强,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773,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李岳。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汉夫。(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钦州分行4581账号内存款人民币570000元予以冻结。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书面提出,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邝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的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