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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罗育强与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育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615号申请执行人罗育强,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773,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李岳。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汉夫。(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钦州分行4581账号内存款人民币570000元予以冻结。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书面提出,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邝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的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