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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刑执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西荣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西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2011号罪犯王西荣,男,生于1991年10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北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西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刑满时间:2020年04月1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劳动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至2015年05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21分,已缴纳罚金12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西荣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西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9年0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坤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