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一初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柳州市恒运卓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恒运卓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2401号原告:柳州市恒运卓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杨丽妮,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韦剑军,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吉。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7月27日。待裁事项:原告柳州市恒运卓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恒运卓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文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韦 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