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西法刑初字第436号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文盲,户籍地阳西县,住阳西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13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行政拘留,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5)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其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至6月13日,被告人陈某在阳西县××街其家中通过电话收受或者直接收受的方式,收受他人的“六合彩”投注,收受参赌人员李某丙、何某、李某甲、赖某等二十多人的“六合彩”投注单,通过电话报给上线黄某某(另案处理),以获取总投注额百分之五的提成,共收受了六合彩投注约3万元人民币,获利1000多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记录及立案���定书、户籍证明、传唤经过、缴赃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片、指认照片、银行交易明细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合彩单18张、笔记本4本、前科材料、通话记录、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人李某甲、赖某、李某乙、李某丙、何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受二十多人的“六合彩”投注,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予刑罚。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以及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综合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清)。(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违法所得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汝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利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