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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仟得品牌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意品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仟得品牌顾问有限公司,南京意品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商初字第235号原告深圳市仟得品牌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凤凰路金城华庭9栋3E号。法定代表人朱代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翔,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意品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花山路198号10幢。法定代表人陈小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深圳市仟得品牌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意品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月华、人民陪审员张青泰、人民陪审员严峻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原、被告签订《LED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发布天之蓝等酒类宣传片,广告发布费为250000元,如被告未按约付款,应按日3‰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支付全部费用,尚欠原告95000元。现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95000元及违约金(其中70000元自2012年12月10起算,25000元自2013年7月9日起算,均按月2%算至付清之日)。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向本院所举证据为:1、《LED广告发布合同》1份;2、延期付款情况说明1份;3、催款函、律师函各1份;4、情况说明4份;5、照片37张。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不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真实、合法,能证明其诉称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诉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广告发布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没有按约给付欠款,应承担给付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意品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深圳市仟得品牌顾问有限公司欠款9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70000元自2012年12月10起算,25000元自2013年7月9日起算,均按月2%算至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24元,由被告南京意品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月华人民陪审员  张青泰人民陪审员  严 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培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