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民特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卫国与万银频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卫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玄民特字第43号申请人王卫国,男,1956年11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顾红梅、董玉,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卫国要求宣告万银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万银频,女,1958年3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玄武区xx路5号2302室。被申请人代理人王中倩,系被申请人女儿,女,1996年6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xx路5号2302室。申请人王卫国与被申请人万银频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14日王卫国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万银频患脑梗死、长期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故申请宣告万银频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依法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万银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被申请人万银频目前系脑器质性智能损害(重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万银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映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