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行监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宋利群诉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利群,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监字第2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利群,女,汉族,1965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魏德芹,镇长。再审申请人宋利群因诉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行终字第19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利群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本院认为,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宋利群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实施了强行毁坏其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的行为存在,故宋利群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根据。原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宋利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利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谢胜山审 判 员 王凤红代理审判员 刘成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卓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