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柘民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与李超德、宋新兰、王远峰、张艳花、田保学、张爱芹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99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洪卫,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宇靖,系该行法律顾问。被告李超德,男,住柘城县。被告宋新兰,女,住柘城县。被告王远峰,男,住柘城县。被告张艳花,女,住柘城县。被告田保学,男,住柘城县。被告张爱芹,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诉被告李超德、宋新兰、王远峰、张艳花、田保学、张爱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6日被告李超德、宋新兰、王远峰、张艳花、田保学、张爱芹已自动履行债务,2015年10月27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李超德、宋新兰、王远峰、张艳花、田保学、张爱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李超德、宋新兰、王远峰、张艳花、田保学、张爱芹的起诉。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惠勤审判员  张自云审判员  吴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邢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