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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0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1359号原告徐某某,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某,女,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上官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 涵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