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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1049号原告陈某某,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工程师,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翟某,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