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1049号原告陈某某,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工程师,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翟某,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