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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宋玉奎与刘福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奎,刘福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761号申请执行人:宋玉奎。被申请执行人:刘福全。申请执行人宋玉奎与被申请执行人刘福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建万民初字第027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福全财产已被另案查封,现暂无任何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7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孟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评议时间: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评议地点:建平县法院执行局参加人:执行长:吴国强,执行员:陈晓梅王东辉记录人:李孟评议记录如下:吴国强:关于宽城铁利精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姜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家都阅了卷,因该案被执行人姜海波现在服刑期间,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东辉:同意。陈晓梅:同意。合议庭决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6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执行员:执行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