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初字第0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凯与深圳千百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1708号原告:吴凯,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深圳千百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田明,该公司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凯诉被告深圳千百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凯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千百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凯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凯撤回对被告深圳千百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凯负担。审判员 周玉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