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执保字第9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临沂佳昊木业有限公司与吴金荣、凌宗谦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佳昊木业有限公司,吴金荣,凌宗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918-1号原告临沂佳昊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苑家朱里村。法定代表人苑省凌,经理。被告吴金荣。被告凌宗谦。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2570号原告临沂佳昊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金荣、凌宗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91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吴金荣、凌宗谦的银行存款5万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金荣、凌宗谦的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