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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006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郝江与侯利萍、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江,侯利萍,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00669-1号申请执行人郝江,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榆林市人。被执行人侯利萍,女,197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峰,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845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郝江与高峰、侯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折建军、李改萍向申请人郝江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其中10万的丽息从2013年3月9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20万元的丽息从2013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丽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丽率的四倍计算);二、由被执行人候丽萍、高峰承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执行费2230元。经查,陕西省榆阳区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2014)榆民初字第01920-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侯利萍所有的房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房屋一套及其室内附着物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侯利萍所有的房产及其室内附着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慧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