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何胜利与陈凯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胜利,陈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834号申请执行人何胜利。被执行人陈凯。关于申请执行人何胜利与被执行人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4)启滨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人何胜利人民币40000元,并承担受理费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40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40800元。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人反馈,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滨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蔡卫忠执行员 朱汉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玉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