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乳银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于建东与史学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东,史学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乳银民初字第52号原告于建东。被告史学江,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东与被告史学江买卖欠款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于建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建东负担。审 判 长 刘春红人民陪审员 张胜夕人民陪审员 宋吉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红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