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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乳银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于建东与史学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东,史学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乳银民初字第52号原告于建东。被告史学江,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东与被告史学江买卖欠款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于建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建东负担。审 判 长  刘春红人民陪审员  张胜夕人民陪审员  宋吉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红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