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珠海珠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珠海珠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453号原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张会清。委托代理人:孟繁春,系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月凤,系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珠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崔政文。被告: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华侨��厦)白云洞风景区青年旅馆一楼大会议厅,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梁伯初。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41.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宇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芳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