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3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吴峰与沈阳和世泰通用钛业有限公司、阎东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峰,沈阳和世泰通用钛业有限公司,阎东辉,李德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3273-1号原告吴峰,男,汉族。被告沈阳和世泰通用钛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阎东辉。被告阎东辉,男,汉族。被告李德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峰诉被告沈阳和世泰通用钛业有限公司、阎东辉、李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冻结被告沈阳和世泰通用钛业有限公司、阎东辉、李德清名下价值3,85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吴峰、白晓微共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沈水路XX号1-L-2,建筑面积242.01平方米房产一处;二、冻结被告沈阳和世泰通用钛业有限公司、阎东辉、李德清名下银行存款3,85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