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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雷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252号原告雷某。被告秦某。本案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