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雷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252号原告雷某。被告秦某。本案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