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冯红与安阳新东方商厦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红,安阳新东方商厦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冯红,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汉新,安阳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阳新东方商厦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路玺睿,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红诉被告安阳新东方商厦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红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红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冯红负担。审 判 长  周钊华人民陪审员  夏晓枫人民陪审员  马 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