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潼民初字第0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2071号原告吕某某,女,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于凯人民陪审员  房 涛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光 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