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执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褚平生与刘宏泽、李春桃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平生,刘宏泽,李春桃,蔡绍文,陆江平,蔡春,吴仁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00284号申请执行人褚平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戚鸭章、林园,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宏泽。被执行人李春桃。被执行人蔡绍文。被执行人陆江平。被执行人蔡春。被执行人吴仁群。申请执行人褚平生与被执行人刘宏泽、李春桃、蔡绍文、陆江平、蔡春、吴仁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4)泰高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调解书,依据该调解书,双方同意以人民币425000元结算,由被执行人刘宏泽、李春桃于2015年3月2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褚平生250000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175000元,逾期未能足额给付,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剩余未给付款项以及违约金20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绍文、陆江平、蔡春、吴仁群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40元,由被执行人刘宏泽、李春桃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调查,另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另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间较长,故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高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戴长宏审 判 员 黄 松代理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