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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黎与李仁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杨黎。被执行人李仁强。杨黎与李仁强离婚纠纷一案,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焦民三终字第0005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过户焦作市解放区人民大道南侧某小区某住宅一套及车库1间、天津市南开区某路与某某路交叉口某号房屋、李皓宇生活费28500元、李佳仪生活费10200元及诉讼费2215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杨天津市南开区某路与某某路交叉口某号房有抵押,暂不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焦民三终字第000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提出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在英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志方第2页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