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二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蔡阮与被告张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X,张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二初字第00311号原告蔡X被告张静原告蔡X与被告张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X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X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蔡X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迎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