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济南市平阴县玛钢厂与贾传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平阴县玛钢厂,贾传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60号原告济南市平阴县玛钢厂,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王元海,厂长。委托代理人程振月,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传军,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平阴县玛钢厂与被告贾传军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济南市平阴县玛钢厂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传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平阴县玛钢厂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平阴县玛钢厂撤回对被告贾传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济南市平阴县玛钢厂负担。审判员 杨洪刚审判员 付言波审判员 董 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