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邹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邹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539号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仪镇上坝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邓治峰,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传芳,该社合规风险部工作人员。被告邹勇,男,生于1984年3月23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邹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郑泽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舒古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