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辖终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威海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温莎商贸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温莎商贸有限公司,威海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辖终字第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温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90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住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17-6号。上诉人青岛温莎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21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中约定,上诉人租赁被上诉人威高广场的商铺用于经营,现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因涉案房屋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秀 艳代理审判员 王 莉代理审判员 郭 林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棠(代) 关注公众号“”